闽发改服价函〔2019〕168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19〕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18年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考试,实行分段收费。第一阶段客观题采取计算机化考试,考试科目2科,考试费每人每科73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第二阶段主观题采取纸笔考试,考试科目1科,考试费每人每科65元,考务费每人20元。
二、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有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厅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考试单位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
五、本函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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