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行政机关相关岗位工作的不用考试
法制日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蒲晓磊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以往通过律师资格、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是否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这些公务员,要不要参加考试取得资格?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等人群,为什么没有列入到必须参加考试的范围中……针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一一作了回应。
贾丽群介绍,这次修法,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从事相关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
这次修法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大,但也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没有列入其中,比如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等,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对此,贾丽群解释,主要还是考虑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更关注于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和克减,因此将司法性质的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是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的。”贾丽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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