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
监考规则》的通知
(司发通〔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部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
二○○八年九月九日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
第三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五条 考点配备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总监考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人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督考人员。督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答卷(答题卡)保管、发放、回收、封装情况;
(三)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当督促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监考人员及保密、医务、后勤等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提交督考报告。
第七条 考点内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流动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场内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承担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考点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答卷(答题卡),并在检查试卷、答卷(答题卡)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场内监考人员领到试卷、答卷(答题卡)后,应当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地方。
场内监考人员不得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九条 场内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应当检查、清理考场。
第十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入考场就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检核证件;宣布应试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内,场内监考人员应当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四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主、副证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应试人员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主、副证或者人、证不符的,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停止其考试,并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总监考人处理。
第十五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发放完毕后,场内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答题卡)是否有缺损或者文字不清等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并申请更换备用卷(卡)。
确需更换备用卷(卡)的,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卷袋,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更换给应试人员,并回收原试卷、答卷(答题卡)。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
第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答题卡),并在缺考人员试卷首页上注明“缺考”,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上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由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缺考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示,但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当众解答。
第十九条 场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由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上交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场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二十一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用品;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场内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得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场内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间终了,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答卷(答题卡)回收前,监考人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场内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答卷(答题卡),应当按照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携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告总监考人。
第二十五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回收完毕后,应当立即由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六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袋封皮目录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清理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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