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2011〕27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财综〔201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国家司法考试
考务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闽财综〔2011〕49号
省司法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1〕64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工作情况,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入分成如下:
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为300元/人,其中:中央(司法部)30元/人,省级80元/人,设区市190/人。
以上收费资金按上述分成比例分级缴入各级国库,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103040305科目“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地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管理;尚未改革的,按照原收缴方式管理,以保证以上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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