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上缴中央财政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对组织实施司法考试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从2017年起,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个考生30元调整为每个考生50元,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从严合理核定各地司法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和考生人数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从严合理核定。各地核定考试费标准要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目前执行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充分考虑社会和考生的承受能力,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确保考试经费对考试工作的有效保障。考务费之外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考试费标准不得再作调整。各地考试费标准在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司法部备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加强对司法考试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按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上缴。司法考试经费要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做到长远规划、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要厉行节约,发挥经费使用最大效益,研究制定科学的经费分配和管理办法,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困难地方倾斜、向创新和提高工作质量的项目上倾斜。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考试收费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活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司法考试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考试收费工作涉及考生利益,政策性强,为社会所关注。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扎实做好本次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精心安排部署,工作严谨细致,岗位责任明确,做好风险防控,加强督查督办,压力层层传导,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为做好今年司法考试收费工作,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与价格、财政部门拟定的考试费标准方案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审核。各地要通过媒体做好考试收费的政策宣传解读,做好舆情引导,为今年司法考试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司 法 部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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