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7号),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福建省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在福建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核查申请人可于11月30日至12月14日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成绩单复印件到我省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核查手续,不得委托代办。
我省各考区及省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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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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