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4〕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29项(含行政许可3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其中77项包含子项275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转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29项,其中:行政许可316项,子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子项1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74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75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
76 |
律师执业证书核发、换发(包含2个子项) |
1.律师执业证书颁发 |
行政许可 |
《律师法》第六条、第十条。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原名称为“律师执业核准(含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2.律师执业证书换发 | ||||||||
77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包含2个子项) |
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原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注销登记” |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
78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79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80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2项。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