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4-09-03 17:13

闽政〔2014〕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3〕31号)精神,结合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的清理、调整,决定取消4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下放8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30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含承接国家下放的项目),现予以公布。

  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下放审批权限要注重有序推进,符合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基层审批业务承接能力。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要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2.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3.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附件1

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核准

省司法厅

 

2

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审批

省司法厅

 

3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省司法厅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全省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跨省、设区市)

省交通运输厅

下放设区市公路局。

2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省农业厅

下放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

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经信委

部分下放。将以下项目下放到设区市。(1)企业投资煤矿技改项目;(2)除由国家核准以及跨设区市之外的电网工程项目;(3)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核准;(4)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鼓励类项目;

4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部分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5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部分下放。异地商会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6

船舶登记

省交通运输厅

部分下放。将内河船舶登记下放到设区市地方海事局。

7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部分下放。将“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普通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公路管理局。

8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部分下放。将占地5公顷以下和挖填土方5万立方平以下的省级立项项目下放由市级审批。


 

附件3

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小汽车专控商品审批

省财政厅

调整为部门一般管理事项。

2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省农业厅

调整为部门一般管理事项。

3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省农业厅

4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省农业厅

此四项为国家下放到省级的事项,调整为部门一般管理事项。

5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省农业厅

6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业厅

7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业厅

8

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经信委

部分取消。将“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和“制盐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9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部分取消。对应国家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0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部分取消。取消有关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审批,并更名“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11

农作物(草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部分取消。取消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并更名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2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省文化厅

承接国家下放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和“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更名为“演出经纪机构(含涉港澳台)设立许可”

13

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

省质监局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的审批事项划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

14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接国家下放的“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权限,更名为“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15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省农业厅

承接国家下放的“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更名为“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16

饲料生产许可

省农业厅

承接国家下放的“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更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17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经信委

承接国家下放。

18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承接国家下放。

19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省住建厅

省政府第127号令,从物价局审批事项中,划入住建厅。

20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承接国家下放。

21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知识产权局

承接国家下放。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省环保厅

《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2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省环保厅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

24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省林业厅

承接国家下放。

25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改革中从质监局划入,作为新增审批事项。

26

重大动物疾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农业厅

承接国家下放。

27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承接国家下放。

28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省文化厅

承接国家下放。

29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承接国家下放“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0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承接国家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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