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10-12 08:43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效能办〔2016〕5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对照“十个凡是”的要求,决定取消以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请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延续”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住所证明;
3.行业资格证明;
4.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二、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执业类别变更”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资金证明;
3.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三、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注销证明材料。
四、在办理申请“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行政许可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
4.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5.设立国资所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文及具有二名以上专职律师的证明;
6.设立分所时,总所基本情况介绍;
7.设立分所时,拟在分所执业的派驻律师名单、执业经历;
8.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和基本情况。
五、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2.办理退伙时,加入原所合伙关系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3.律师事务所注销时,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
4.分所注销时,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六、在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相关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8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效能办〔2016〕5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对照“十个凡是”的要求,决定取消以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请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延续”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住所证明;
3.行业资格证明;
4.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二、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执业类别变更”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资金证明;
3.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三、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注销证明材料。
四、在办理申请“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行政许可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
4.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5.设立国资所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文及具有二名以上专职律师的证明;
6.设立分所时,总所基本情况介绍;
7.设立分所时,拟在分所执业的派驻律师名单、执业经历;
8.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和基本情况。
五、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2.办理退伙时,加入原所合伙关系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3.律师事务所注销时,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
4.分所注销时,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六、在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相关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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