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11-14 10:31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从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根据省审改办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我厅共有行政许可项目8项,公共服务事项14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8项。按照闽政〔2015〕68号文件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目前,厅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等8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援助等10个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经梳理,“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资料的审核转报”等2个公共服务项目,“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等6个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也涉及社会群众办事,必须于2016年3月1日前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
    (二)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按照闽政〔2015〕68号文件要求,“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入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开通在线办理服务。为此,我厅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8个行政许可事项、12个公共服务事项和6个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都必须入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开通在线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理流程。对因项目性质或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在线办理的项目,要及时与省审改办、效能办沟通,征得相关部门认可。
    (三)严格执行审批办理工作制度。一要全面推行受理单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无论现场受理还是网上受理,都要按时出具受理单。对于不予受理的,也要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对于先经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上报的事项,厅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设区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后,要出具收件告知单。二要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承诺事项控制在法定时限60%以内,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压缩到5个以内,努力提高即办件比例。三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指南。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期限、诉求渠道、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四要制定我省司法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四)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程序。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补充、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录,各业务处室要提出补充调整方案,报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汇总。调整方案要说明拟调整项目、调整理由,并附上调整后的项目清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汇总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形成拟调整事项清单目录,专题向厅党委汇报。调整意见函请省审改办审核,由省审改办提请省政府研究,统一对外公布。未经省政府同意,各业务处室不得擅自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五)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目前,我厅有7个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下放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1个行政许可项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设区市司法局。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与相关管委会、司法局的沟通衔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尚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避免出现工作脱节。
    (六)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公共服务。结合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改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办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采取以下4项具体措施。
    1.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供: ⑴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材料; ⑵律师专职执业保证书; ⑶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填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中); ⑷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由当事人承诺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事后向公安部门核实); ⑸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改为由设区市司法局在初审意见中体现)。
    律师及司法鉴定人相关许可审核业务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2.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
    3.因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备案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今后不再受理仲裁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4.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服务工作,与设立登记一并办理,我厅不再出具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审批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许可文件要标注“此件主动公开”字样,全面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知情权。要切实履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不予受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效能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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