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11-14 10:33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深化“马上就办”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现就实施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省厅按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是原则、不进是例外”的要求,将原分布在厅律师管理处、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行使的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剥离出来,集中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台湾公证书验核、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2项即办件事项在在厅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其他承诺件事项纳入省级网上办事系统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省厅已报送省审改办请求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和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内地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两个项目调整为监督检查类,同时申请增加“公证员任职转报及公证员免职转报”两个其他权力项一并进入厅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按照省厅的目录清单,编制相应的项目名称,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窗口统一受理。
    二、规范统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名称
    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向本级政府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时候,务必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司法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18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司法厅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98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细则第一条的要求,将对应的项目名称和编码上报当地审改办,对应项目纳入设区市司法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列入本设区市的行政服务办事网,促使各设区市确定的项目与省厅的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对接相匹配,事项名称(包括拆分的子项及名称)应相同,事项数量应基本一致,确保司法行政业务省市联动审批工作的顺利运行。
    三、修订完善行政服务指南
    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精神,省厅将在前期征求各地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规范审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效能办《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实施方案》(闽效能办〔2016〕5号)的规定,进一步精简材料,推行“十个凡是”,再次对涉及律师、司法鉴定、公证及法律援助的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梳理,对相关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再次“瘦身”,并于今年6月前重新修订编制出台8大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公共服务事项和5项其他权力事项的服务指南,在服务指南中规范每项审批服务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发放证照(或批文)、表格下载、监督电话、办公时间和地点、乘车路线等要素,做到内容翔实,一目了然。
    四、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
    按照“十个凡是”的精神,省厅再次精简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证明,一律取消、废除;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下一个环节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以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查询、对比的证、照、文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以通过互通共享、校验核对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和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机读验证证照形成电子档案的,不再要求提交复印材料;凡是可以互联网+推送(电子文档)的,不再要求现场提供;凡是联办需要向多个部门提供名目繁多的书面材料一律整合精简为“一表制”、“一套材料”;凡是可以自动生成免填表的不再要求填表;凡是本部门本系统颁发的证照和批文,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厅服务中心前期已取消:(1)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材料;(2)律师专职执业保证书;(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填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中);(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核实);(5)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改为由设区市司法局在初审意见中体现);(6)取消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中的兜底性条款。在此基础上,厅行政服务中心要结合修订行政服务办事指南,再次对省厅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理,并公布于每个项目的办事指南中。
    五、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认真贯彻落实省效能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的通知》(闽效能办〔2015〕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马上就办”有关规定,确定省厅办理的承诺件全部在法定时限的60%时限内办结,台湾公证书验核和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2项为即办事项,在大厅窗口统一受理,即时审核、出证,制定了即办事项延时办证制度,承诺在办理相关即办件服务时,即使下班时间已到,窗口工作人员也推迟下班时间,直至为服务对象办理完结后方能下班。同时针对没有法定时限的部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过程中的专家评审、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职业资格复核转报以及公证处主任变更备案),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明确了办事时限,并报审改办批准后予以公示。
    六、加快实现网上审批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网上办事大厅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5〕38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5〕281号)的精神,目前,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已经实现8大项行政审批事项、6项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试运行工作。下一步省厅将做好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律师执业证注销,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等2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变更核准等5项其他事项的网上运行工作,以及报省审改办待批准的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申请换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申请补证,律师事务所注销等新增事项的网上运行工作,实现网上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
    七、推进审批信息共享
    按照“数字福建”和福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省厅行使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及人员行政审批信息都应在省厅网站上主动公开,并且自动推送到电子档案库,直接向社会公众开放,方便公众查询、使用、监督。
    八、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职能,促进司法行政职能转变,提高司法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省厅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起草制定《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主体、职责分工、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明确审查人员、审批人员、现场勘验人员的分工职责。若发现内部人员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查条件的,依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各设区市也应按照省市联动审批的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本级司法行政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省厅的审查工作细则于今年6月前修订完善并下发。
    九、积极做好下放自贸区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为保障自贸区顺利承接省厅下放的7项行政审批工作,省厅积极推行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省厅与自贸区承接部门会商审批机制;二是向自贸区承接部门开通省厅网站后台登录帐号,便于自贸区承接部门信息录入;三是向司法部请示,商请司法部给我省自贸区承接部门开放司法部网络平台登录帐号;四是在司法部尚未为自贸区的承接部门开通登录帐号前,由自贸区承接部门审批,我厅代为制证,让自贸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相关证照办理工作,持续改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上述有关工作省厅均将在今年6月前完成,各设区市应在10月前完成,在优化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

    附件:厅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审批服务项目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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