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网 时间:2017-04-29 12:00

闽政文〔2017〕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我省的3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涉及市、县权限的事项,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对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附件: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我省对应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属中小学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属中小学章程核准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教育厅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及主要工作人员变化的备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3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无线电行政审批(含6个子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无函〔2008〕103号)

省经信委(省无线电办)

对应子项取消

5

食盐准运许可

食盐准运证及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食盐准运证核发

《食盐专营办法》

省经信委

对应子项取消

6

公章刻制审批

公章刻制准刻证明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县级公安机关

 

7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司法厅

 

8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含4个子项)

1.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2.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1子项实施主体为省住建厅,第2、第3、第4子项实施主体为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10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省、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12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13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农业厅

 

14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15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含4个子项)

1.肥料临时登记
2.肥料变更登记
3.肥料续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农业厅

对应取消第1子项,对应取消第2、第3子项部分内容

16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7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业厅

 

18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海洋渔业厅

 

19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省卫计委

 

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省质监局

对应子项取消

21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单位或个人从事复印、打印业务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

 

复印、打印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22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3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药用辅料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含4个子项)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核发(B类)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核发(C类)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变更
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换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6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27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28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省林业厅

 

29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海洋倾倒废物申请的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5号)

省海洋渔业厅

 

海洋倾倒废物变更申请的审核转报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征收

 

30

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省海洋渔业厅

 

31

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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