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5-04 16:56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司法厅将21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实施有关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20号),现就我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
(九)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申请换证;
(十一)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申请补证;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负责人;
(十三)司法鉴定人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十四)司法鉴定人注销;
(十五)司法鉴定人延续;
(十六)司法鉴定人变更职称;
(十七)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十八)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核准;
(十九)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
(二十)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
(二十一)公证员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二、委托实施方式
(一)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委托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审批期限、法律责任等,接受申请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不再实施省市联动审批。我厅已对《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司〔2016〕308号)中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见附件1)。
(二)设区市司法局在对委托实施事项审批后,在相关审批表格、文书、证书上使用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刻制(专用章列表见附件2)。鉴于司法部尚未为我省各设区市司法局增开全国律师执业证管理系统及律师数据管理中心等网络平台登陆账号,委托实施事项中有关审批后需重新制作证书的,目前暂由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制作后由设区市司法局盖章。
(三)设区市司法局所办结的委托实施事项需生成相应的电子证照或批文的,应按要求生成并推送,同时必须对事项相关系统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含福建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及福建省司法厅后台管理系统等)。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设区市司法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结数据汇总上报我厅备案(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见附件3)。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承接到位。我厅负责全面监督指导承接单位办理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研究解决委托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受委托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审批工作须由行政工作人员负责,要严格对窗口人员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特别要明确受委托审批范围,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承接,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
(二)规范制度,严格审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机关处室间要主动联系沟通,做好移交、衔接、指导、培训、核查等工作,建立会商制度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健全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法规化管理,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并依据我厅下发的服务指南通知内容,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等要求进行审批,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用好审批章,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我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规范承接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生管理职责不到位、滥用审批权力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重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和报送,及时更新录入新信息,确保做好“双公示”工作。
本委托实施事项自6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附件:1.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2.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列表;
3.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司法厅将21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实施有关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20号),现就我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
(九)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申请换证;
(十一)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申请补证;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负责人;
(十三)司法鉴定人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十四)司法鉴定人注销;
(十五)司法鉴定人延续;
(十六)司法鉴定人变更职称;
(十七)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十八)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核准;
(十九)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
(二十)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
(二十一)公证员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二、委托实施方式
(一)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委托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审批期限、法律责任等,接受申请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不再实施省市联动审批。我厅已对《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司〔2016〕308号)中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见附件1)。
(二)设区市司法局在对委托实施事项审批后,在相关审批表格、文书、证书上使用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刻制(专用章列表见附件2)。鉴于司法部尚未为我省各设区市司法局增开全国律师执业证管理系统及律师数据管理中心等网络平台登陆账号,委托实施事项中有关审批后需重新制作证书的,目前暂由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制作后由设区市司法局盖章。
(三)设区市司法局所办结的委托实施事项需生成相应的电子证照或批文的,应按要求生成并推送,同时必须对事项相关系统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含福建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及福建省司法厅后台管理系统等)。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设区市司法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结数据汇总上报我厅备案(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见附件3)。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承接到位。我厅负责全面监督指导承接单位办理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研究解决委托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受委托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审批工作须由行政工作人员负责,要严格对窗口人员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特别要明确受委托审批范围,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承接,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
(二)规范制度,严格审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机关处室间要主动联系沟通,做好移交、衔接、指导、培训、核查等工作,建立会商制度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健全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法规化管理,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并依据我厅下发的服务指南通知内容,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等要求进行审批,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用好审批章,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我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规范承接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生管理职责不到位、滥用审批权力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重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和报送,及时更新录入新信息,确保做好“双公示”工作。
本委托实施事项自6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附件:1.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2.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列表;
3.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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