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公证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6-09 16:01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取消公证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公证员任职转报”事项
(一)“一般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5.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考核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三、“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换发或补发申请书。
四、“公证机构变更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的变更申请。
五、“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提出变更负责人备案的申请。
六、“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提出换发或补发申请。
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要求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取消公证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公证员任职转报”事项
(一)“一般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5.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考核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三、“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换发或补发申请书。
四、“公证机构变更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的变更申请。
五、“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提出变更负责人备案的申请。
六、“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提出换发或补发申请。
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要求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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