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1992-12-02 17:46
价费字[1992]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两千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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