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2001〕费字51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补充的函》悉,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和台湾公证书验证费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的收费标准为:快件245元/件,慢件40元/件(包括公证书副本、邮寄费、手续费)。
(二)台湾公证书查证(验证)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件。
二、收费对象:
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代收,查证(验证)费由各级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三、本通知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该收费项目为中介服务收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参照省物委、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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