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6-01-26 00:00
闽价〔2006〕检4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完善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价格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公平竞争和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收费公示是指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委托人明示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
七、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价目表(本、册)、价目牌;
(二)公告栏、公示栏;
(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八、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醒目位置对收费进行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
九、法律服务收费依据有关法律服务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项目标准对位、标示醒目,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收费标准及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确保各服务机构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有关文件相一致。
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十、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公布违法收费举报电话“12358”,方便委托人的监督和举报。
十一、法律服务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公证法律服务不得随意减免公证费。
十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收费单位公示方式的监制、审核,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当在具体公示方式上标明已经监制字样。
十三、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规范工作。
十四、法律服务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完善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价格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公平竞争和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收费公示是指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委托人明示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
七、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价目表(本、册)、价目牌;
(二)公告栏、公示栏;
(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八、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醒目位置对收费进行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
九、法律服务收费依据有关法律服务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项目标准对位、标示醒目,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收费标准及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确保各服务机构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有关文件相一致。
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十、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公布违法收费举报电话“12358”,方便委托人的监督和举报。
十一、法律服务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公证法律服务不得随意减免公证费。
十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收费单位公示方式的监制、审核,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当在具体公示方式上标明已经监制字样。
十三、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规范工作。
十四、法律服务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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