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网 时间:2015-06-11 08:36
闽价费〔2015〕18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企业减负办、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阳光收费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示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含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三)公示方式。按照阳光价费公示牌的制作格式,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示。

  二、收费公示工作管理措施

  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省直各有关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及进驻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单位,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要按照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各收费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优惠政策等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加大对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公示的督查,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三、收费公示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按照阳光收费工作要求,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进驻单位收费公示落实情况开展巡查,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同级效能办。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阳光收费公示工作顺利进行。各进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公示进展情况,因地制宜,完善各项措施,保证收费公示的效果,把收费政策交给群众,向社会公开,让社会监督,做到清清楚楚收费,明明白白缴费。省效能办将把收费公示工作情况纳入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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