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网 时间:2015-07-06 08:07

闽政〔2015〕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7日

福建省定价目录

序号

定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管道燃气

通过跨设区市管道对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供气结算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2

供排水

 

水利工程

供水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城乡供水

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村民自建自管的农村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水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3

电力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4

 

 

教育

 

公办学历

教育学费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省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

 

辖区内除省属外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公办学历

教育住宿费

在榕省部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

 

辖区内除福州地区以外的省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民办学历

教育学费

民办本科高校学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省级批准设立的民办高职和技工学校、由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民办学历

教育住宿费

在榕民办本科高校住宿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除福州地区以外的民办本科高校、省级批准设立的民办高职和技工学校、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公办幼儿园

教育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

 

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5

交通运输

车辆通行

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铁路运输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公路运输

公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辖区内及跨省、市公路客运票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率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客运

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相关服务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和闽通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场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收费标准

辖区内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公交IC补卡费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管道运输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6

基本医疗

服务

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7

公共事业

服务

基本养老

服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基本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由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殡葬服务

殡仪服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服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有线电视

服务

有线模拟电视、有线标清(直播)数字电视、部分公共服务的高清(直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福州、厦门市辖区内的有线模拟电视收视维护收费标准授权其市人民政府管理

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辖区内有线电视报停重新开通业务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业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共体育

服务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8

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和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除省、设区市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9

保障性

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在榕省属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0

前期物业

服务

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1

公共基础

设施

所辖设区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供电企业提供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具体定价项目由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所辖县(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供水、供气、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辖区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辖区内城市市政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12

重要专业

服务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部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涉台公证书验核比对服务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律师服务包括刑事案件辩护代理、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认证(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与价格服务收费标准

评审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检测(验)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防雷技术、电力通信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林业中介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标准

12

重要专业

服务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牲畜、禽类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五、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价格或收费管理办法;成品油和食盐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食盐价格视盐业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不充分的服务收费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管理部门行使。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八、本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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