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省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共16项,其中涉及设区市定价管理项目的有: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林业中介服务、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等5项。各设区市要抓紧梳理本辖区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附件
福建省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
收费文件 |
收费标准 |
收费 对象 |
执收单位 |
执行时限 |
备注 |
1 |
公证服务 收费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
省司法厅 |
闽价〔1998〕费字362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公证申请人 |
取得资质的公证处 |
自 |
|
2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
省司法厅 |
闽价服〔2014〕101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委托人 |
取得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
自 |
包括刑事案件辩护代理、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
3 |
司法鉴定 收费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
省司法厅 |
闽价服〔2008〕393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司法鉴定申请人 |
取得资质的司法鉴定所 |
自 |
|
4 |
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外事办 |
闽价服〔2015〕190号 |
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馆商务留学定居签证1080元/人次;探亲签证780元/人次 |
签证申请人 |
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 |
至 |
|
5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消防总队 |
闽价服〔2013〕340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建设企业和建筑物所有人 |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
至 |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地震局 |
闽价〔1999〕费字330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建设企业和建筑物所有人 |
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 |
自 |
|
7 |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司法厅 省物价局 |
闽价〔2003〕服550号 |
按损失鉴定值1万元以下50-400元/次,1万元以上按损失鉴定值2.5%-0.5%费率差额累进计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运输企业、车主 |
取得资质的鉴定机构 |
自 |
|
8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国税局 |
闽价服〔2012〕309号 |
系统技术维护费330元/户/年/套 |
税控用户 |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
自 |
|
9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气象局 |
闽价服〔2015〕242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建设企业和建筑物所有人 |
取得资质的防雷中心机构 |
至 |
|
10 |
电力通信技术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电力公司 |
闽价服〔2009〕237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全省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用户 |
省电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自 |
|
11 |
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 |
省政府金融办 |
闽价服〔2014〕297号 |
交易金额5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3.5%收取、500—1000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2.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 |
委托交易双方 |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
至 |
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 |
12 |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设区市人民政府 |
省国资委 |
闽价服〔2008〕239号 |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委托交易双方 |
全省各级产权交易中心 |
自 |
其中涉及设区市的项目由设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 |
13 |
林业中介服务收费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各级林业部门 |
|
|
林业企业林农 |
取得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 |
|
由设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 |
14 |
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
|
|
| |||
1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各级公安部门 |
|
运输企业车主 |
取得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
16 |
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 |
|
运输企业车主 |
取得资质的尾气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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