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收费减免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网
时间:2015-11-06 08:32
闽价服〔2015〕35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有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开展,现就贯彻落实涉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初创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一是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同时,鼓励各有关事业单位为初创企业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开展。
二、增强优惠政策落实的执行力。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涉及初创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通知》减免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优惠政策落实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84号)规定,结合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涉及初创企业相关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初创企业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拒不落实优惠政策的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外办、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消防总队;
省国税局、气象局、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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