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建企业复工复产新政指引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3-09 10:3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省律协组织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建企业复工复产新政指引》。对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中央及福建省内政策性文件、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性举措等进行汇编整理,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指引,以期能为广大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一、企业应依法依规复工,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1. 企业未遵守延迟复工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日前,福建省内因地因企施策,推动职工有序错峰返程返岗、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但文体娱乐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依然暂缓复工。企业如果不遵守政府规定,提前复工,强行复工,根据造成的损害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或将承担赔偿损失,单位通报批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警告、罚款、拘留,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2. 企业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企业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

【政策指引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20202月21日)

二、企业应当用好劳动用工、社保等扶持政策

1. 稳岗稳工政策

「福建省」

1)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 20%。

2)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到 2000 元/人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 100 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 30 天。

【政策指引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2020年2月6日)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20202月12)

「福州市」

实施“留岗留薪”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 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政策指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22号20202月4日,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厦门市」

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政策指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3号2020年2月5日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政策指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福建省」

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部委要求,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指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3月2日)

3.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政策指引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2020年2月21日)

「福建省」

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2020年2月起,省级职工基本医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统筹地区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阶段性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政策指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3月2日)

4.  2020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政策指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三、企业应用好财税、金融等支持性举措

1.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减免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房租

「福建省」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政策指引

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2020年2月6日)

「福州市」

对承租福州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 年 2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政策指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22号20202月4日,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2)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福建省」

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指引

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2020年2月6日)

2.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福建省」

1)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对口罩和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2)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政策指引

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2020年2月6日)

3. 支持资供应企业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适用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指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20202月6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号20202月10日)

「厦门市」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指引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20202月7)

4. 鼓励企业公益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指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2月6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号20202月10日)

「福建省」

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引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20202月2日)

5. 支持困难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指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20202月6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20202月10

「福建省」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对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再扩大至旅游行业。免征医疗机构2020年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指引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20202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3月2日)

「厦门市」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指引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20202月7)

6. 加大信贷资金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指引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2月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0202月7日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20203月1日)

「福建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授信支持,提供融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和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对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正向激励。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融资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负担。

【政策指引

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2020年2月6日)

「福州市」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政策指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22 号20202月4日

「厦门市」

对于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在2天之内将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到位,确保相关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率低于1.6%。

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推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贴息。

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

【政策指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3号)20202月5日)

厦门市政府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厦府办〔2020〕4号20202月11日)

7. 支持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20202月8日)

「福建省」

加大企业债券支持力度。对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政策指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3月2日)

四、企业应密切关注行业支持新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建省内各地市相继出台了涉及特定行业的扶持措施,例如: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执行零收费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给予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和民生保障企业稳就业奖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的通知》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福建省内各地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文件索引

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福建省级政府切实按照中央部署,围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等方面出台相应支持性举措,加大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福建省内各地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文件索引》详见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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