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的通知精神及省领导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各项要求,推动企业等民商事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就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民商法律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指引。
一、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民商事主体复工复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一)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受本次疫情影响,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等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均可能出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问题,前述民生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复工复产,不仅可能导致投资方的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作为民生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业主方,复工复产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合同履行问题:
1. 当地政府就复工复产时间、复工复产硬件软件要求等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必须予以特别关注,不得擅自开工。部分地区对于施工工地的复工均出台相应的防控手册,例如《福州市开复工施工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等,业主方必须监督施工单位予以遵守。
2. 复工工地因在开工前需做好防护疫情措施,如对于工地人员的防护、施工现场的防护、防护物资的采购、其他应急事件处理等等,故必然产生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如何承担一般在基础合同中并未予以约定,建议合同各方可依据公平原则,根据费用的种类、发生的原因等多方面要素,积极协商,依法确认该专项费用的承担主体。
3. 本次疫情导致部分民生建设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复工复产期间,工期延误可能引发停工损失费用、赶工措施费用、要素价格上涨费用的计算及承担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与承担主体,对于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建议合同双方根据合同价款的组成方式、主要责任方等具体合同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4. 复工复产期间,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如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保持有效沟通或谈判,特别应当注意对于项目复工复产安全条件的日常核查,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记录等书面证据材料,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二)地方国有企业如何应对减免房屋租金请求?
在复工复产期间,部分承租人可能会向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减免房屋租金。与一般的出租人不同,地方国有企业因房屋出租所收取的房屋租金属于国有资产,同时还接受上级部门管理、审计机关审计,故对于此类减免租金请求的处理应当特别慎重。
针对承租企业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地方国有企业首先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梳理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意见,并及时上报主管企业或部门,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确认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是否合法合规,切勿盲目同意或拒绝申请,以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情形。
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汇总
(一)复工复产期间,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的合规管理?
在复工复产期间,任何妨碍、破坏疫情防控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在此期间进行在线谈判、签订合同、价格制定、产品销售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合规管理,尤其应当注意合同内容与防控措施的关联性,避免就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
企业还应当特别关注当地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政策要求,确保复工复产符合当地政府要求。同时,企业应主动搜集与疫情相关的书面材料,为现有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合同的签订做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二)本次疫情对于民商事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影响?
1.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当事人缔约时难以预见,且疫情对经济民生产生了巨大影响,当事人不能避免及克服,故本次疫情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界定,依法应当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发表相关意见。
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系就某事件进行法律上评价,其需针对具体合同的履行而言。关于“不可抗力”在具体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应结合缔约时间、疫情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及造成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做出具体认定,而不能不加区别的将其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履行。简而言之分为:
(1)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本次疫情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疫情是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间接原因/多因之一,即本次疫情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或其他因素与疫情共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疫情亦仅能部分免除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3)如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疫情的发生并未影响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人也不得援引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免责事由。
2.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虽较为类似,但对于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则排除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并且,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要求严格,且需报请高院甚至最高院审核,故在实践中法院较少适用。对于本次疫情而言,若某地疫情对于某具体类型的合同履行尚不能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但又符合情势变更规则规定之情形的,亦可按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3. 本次疫情对于民商事合同影响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公平原则系当事人缔约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情况下,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调整,符合法律精神,亦避免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程序繁琐,以及机械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对合同稳定性造成影响。
(三)企业典型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1. 租赁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承租方企业,应明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并应关注当地政府对于租金减免的政策文件、大型商业集团发布的减免公告,对于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及时撰写租金减免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合同相对方,并主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谈判。
对于出租方企业,除与前述地方国有企业应对减免房屋租金请求类似的处理方式外,还应当考虑在特殊时期为承租方减免租金或提供其他帮扶措施,系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亦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 买卖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生产型企业,若确已无法供货,应积极搜集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疫情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主动协商违约责任事宜。对于部分无法履行的合同,建议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按照受疫情的影响程度,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告解除部分合同,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如合同义务无法分割,则参照无法供货的处理方式执行。对需延期履行的合同,因复工延后、禁止人员聚集安排生产等原因出现迟延交货、迟延付款等情形,建议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受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主张免除延期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
对于中间企业或终端企业,应及时梳理此前已签订且尚在履行中的合同,确认是否存在相对方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并根据相对方迟延履行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等不同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对于合同相对方的各类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特别是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方式回复处理。
3. 借贷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次疫情必然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若确实发生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形,企业应考虑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积极与相对方的沟通、谈判,对于双方达成延期履行的情形,应当及时签订延期履行债务的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切不可以合作关系良好等情感原因仅以口头方式确认债务延期。
同时,企业可考虑是否参照近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于金融借贷合同的特殊处理方式与相对方协商,争取合法权益。
(四)企业陷资金困境如何获得政策帮扶?
复工复产期间,各地政府均出台不同种类的帮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并按时提交申请,以获得帮扶资金、税金减免、社会保险缴费减半征收等优惠。
同时,企业还可以关注金融机构帮扶产品融资或其他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融资途径,但应当注意融资的合规审查,确保融资合法有效。
(五)涉外企业应当注意哪些民商事法律问题?
涉外企业的贸易或投资相对方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主体,涉外企业应查询、梳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受阻”或类似相关原则的不同法律规定及案例,同样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疫情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可贸然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盲目拒绝或迟延履约甚至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做全面的考虑规划,包括留意合同的适用法与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必要时应与有国际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合作,形成全面的法律意见,避免因为不恰当地解除合同而引发相对方的巨额索赔。
对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涉外企业应当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公告的要求,协助企业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并将相关证明文书实际运用于与相对方的协商、谈判之中。
(六)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进程还有哪些其他方式?
在本次抗疫防疫期间,餐饮、物流、电商等行业的企业积极采取与同行业企业或上下游企业加强沟通、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已取得良好成果。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仍可参考同类企业的复工复产模式,并积极探索合作方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期实现各主体的互利共赢。
(七)存在涉诉涉仲裁案件的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复工复产期间,法院及仲裁机构已经逐步恢复案件的正常办理,但多采用线上模式,例如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等,企业应当注意及时与审理机关或承办律师保持有效沟通,并严格把握法律文件签收、诉讼时效等法定期限的相关问题,避免因疫情导致合法诉讼权益受损。
三、企业解决复工复产期间所涉民商事法律问题处理建议
根据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精神,省律协及各地市律师协会将构建多样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并会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服务,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各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任何民商事法律问题,均可通过各类方式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或直接与相关律师取得联系以获得专业帮助,依法复工复产。
附:与企业复工复产所涉民商事法律问题处理之相关文件、网站及法律条文
(一)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文件
1.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5.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6.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二)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文件
1.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两稳一促”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16号)
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信息在线报送和远程监测调度指南的通知》
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
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7.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稳企、护企、助企”的十条意见》
(三)相关权威网站
1. 中国政府网复工复产支持政策一键查:http://www.gov.cn/zhengce/qiyefugongfuchanzczlc/pcresult.htm?user=&site=&label=。
2.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 https://www.rzccpit.com。
(四)法条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二、 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 民法通则、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五)典型案例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附链接:http://www.fjlawyers.net/NewsInfo.aspx?Id=1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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