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3-11 15:40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呈现较大增长态势,这主要是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大量中小企业遭遇生存和发展危机,用人单位将削减用工成本并可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劳动者利益;二是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完善,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深入普及,劳动者维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稳定必然因疫情的发生而面临挑战。

当下疫情尚未结束,但复工复产已刻不容缓。福建省律师协会积极按照司法部、福建省司法厅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复工复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供广大企业和职工参考。我们期待此指引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应对疫情冲击,并引导企业在危机之中重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常见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1. 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用工需求,多渠道解决招工难问题

2. 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3. 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4. 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5.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6.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7.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8. 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9. 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1. 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模式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行违法劳务派遣之实,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12. 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3.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4.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15.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在国家还没有颁布其他新规定的情形下,非医护、社区相关人员从事与疫情防控或职务无关的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较难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一般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三要素。

16.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7.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020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2020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18. 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19. 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0.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主要是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务必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2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22.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可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3. 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24. 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25.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26.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27.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8. 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能否裁员?

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9.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并照此履行;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从法律层面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1.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2020124日至20202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1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124日、28日、29日,20202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2.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但公司可考虑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调休年休假。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3.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怎们解决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3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37.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3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9.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40. 疫情防控是否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不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激励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1.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2.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不停止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结语:

疫情之下,企业与劳动者虽然有利益冲突甚至对立的一面,但是,劳动者自身价值的体现和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也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层面还具有高度一致的另一层面。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我们倡导劳资双方立足长远,消除对抗,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我们希望企业与劳动者能够求同存异,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最大限度消除和化解双方在具体利益上的分歧和差异,把劳动者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资料:

1. 人社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5.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7.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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