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省司法厅“巾帼148”正式成立,“巾帼148”公益法律服务行动随之启动。连日来,“福建司法”推出“巾帼148·‘她’普法”栏目,特别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开展普法和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女性法律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今天要讲的是“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话题,一起来看——
今年年初,“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在社会舆论上掀起轩然大波。该事件让许多人清楚地看到拐卖妇女的真实与残酷。拐卖妇女不仅涉嫌严重犯罪,还挑战道德底线,刺痛社会神经,值得深刻反思与警醒。
近年来,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持续增高。2022年的全国两会对“打拐”问题做出回应,“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
3月11日,在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的一番话掷地有声,“对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拐卖妇女犯罪”如何定义?
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2019年,泉州安溪一男子因伙同他人拐卖自己的妻子,并共同瓜分赃款而获刑。男子名叫陈某兴,因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欲将其卖给他人为妻,随后通过被告人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介绍,将妻子以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陈某兴、陈某北等四人瓜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该案中,被害妇女患有精神疾病,作为丈夫的陈某兴竟然伙同他人将其拐卖,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积极为陈某兴介绍收买人,同时牟取非法利益,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兴、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兴、陈某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北、裴某芸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那么,
花钱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做媳妇,
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很多偏远落后地区,很多男性因为家庭条件的限制而娶不上媳妇,会选择从人贩子手中买一个被拐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媳妇,他们认为自己花钱了该女性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自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买卖妇女的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女性的权利。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只有拉起最严厉的法律“高压线”
才能更好地守护妇女儿童安全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了《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等。他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也为此发声,“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则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提高危害妇女儿童犯罪的违法成本
让违法犯罪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坚持“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
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普法宣传、解答妇女儿童维权问题,为提升妇女儿童法律素养,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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