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她们是“主心骨”
职场上,她们顶起“半边天”
然而,职场女性、尤其是准妈妈们
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福州的陈女士曾碰到这样的糟心事。2017年,她被一学校聘为教师,学校要求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没想到,一学年后,怀有身孕的她却被学校辞退。学校明确告知陈女士因其怀孕分娩在即,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其工作的新老师,且自2018年9月起停发陈女士的工资,并禁止陈女士入校。
更让陈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在该学校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虽为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为她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2018年10月,陈女士生育一女,因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其孕期、产期产生的医疗费均需由她本人自行支付,且生育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此后,陈女士多次找学校协商,均被告知学校历年来聘用制教师怀孕后,为不影响教学工作开展都应离职,且学校从未有过给予补偿或赔偿的先例。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也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陈女士的申请,经审查发现,陈女士因怀孕被辞退后无法再就业,又育有一女,经济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于是指派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建议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某学校、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陈女士支付孕期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哺乳期工资。同时,指导陈女士收集了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生育住院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材料。
代理律师说,因陈女士仅有一年的工龄,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所以建议其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等。
在仲裁过程中,因陈女士的主张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补偿、赔偿陈女士产检费、生育津贴费等相关费用近2万元。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直接辞退……
对此
法律赋予这些职场妈妈们
特殊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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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损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02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三期”女职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三期”女职工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三期”女职工,应当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和劳动工作的权益。
此外,职场妈妈们还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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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约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约时,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等未缴纳或者断缴,应该找派遣单位反映。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推脱责任,会跟员工说自己只是“代缴”社保,社保的缴纳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这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跟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
>>> 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关于女职工退休的规定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和企业在聘期间的女性管理人员为55周岁,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女性管理人员以及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祝所有妈妈们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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