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煦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9-30 17:22
李俊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煦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李俊璇,负责人李俊璇。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福广场岳东里55号501室。
三、该所由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煦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李俊璇,负责人李俊璇。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福广场岳东里55号501室。
三、该所由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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