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6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4-30 17:52
叶树平、李捷增代表:
    《关于完善社区矫正意见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第17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06年底开始试点,2009年起在全省全面试行,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5万多名,在矫2.9万多名,6.6万名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相当于少建10多座大中型监狱,重新犯罪率只有0.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社区矫正呈现矫正成本低、脱管漏管少、重新犯罪率低、社会反映好的良好效果。同时,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你所提到的“居住地管辖原则”跨省执行难和请销假制度执行难,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之一。一是对居住地管辖问题,在社区矫正居住地认定过程中,确实存在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在居住地进行矫正,特别是外省的法院宣判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外省法院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认真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容易造成矫正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相符的问题出现,给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不便,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还会加强协调,尽可能地给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二是请销假问题,“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和我省“两院两厅”《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一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60日。因特殊情况,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60日的,应当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这样的规定会影响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经商就业,我们会将你们的建议向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反映,考虑是否有既能加强监管矫正,又能不影响就业生活的办法。三是对你所提的“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其他类犯罪区分开来,对于确需外出就业,就业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接收的矫正人员,给予请假外出务工时间延长至3个月,做到季见其人,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建议,我们会认真加以考虑,对于“将请假外出务工时间延长至3个月”的建议,目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请假的时限作出了1个月的刚性规定,目前我省还是必须遵照执行,今后对于此类问题我们会积极研究加以解决并再行上报司法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系人:李杰鹏,陈荣
    联系电话:83779582,83725411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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