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9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3-27 10:2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第1692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与法院等政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走访、互相监督等形式,在推动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上下功夫,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诉讼中律师知情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方面,2017年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闽高法〔2019〕27号)。从实践情况看,调查令已成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力手段,调查令的行使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律师调查取证作用、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高效维权。但是,在调查令制度实施过程中,律师反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有的法院对于律师申请调查令不予任何答复;可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偏窄,法官通常要求申请调查令需在法院立案后,对于诉前签发调查令,许多法院无法落实,影响诉前保全、确定被告主体问题,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令的知晓率和权威性不足,律师持有调查令调查取证,经常遇到接受调查人以“必须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前来办理”为由不予配合,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对调查令执行受阻情况,普遍是消极应对,不了了之,导致调查令的严肃性、权威性大打折扣等等。
为切实发挥民事调查令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共同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有效实施:
一、及时对调查令申请审查作出决定。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或者执行法官对调查令申请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对决定不发放调查令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卷。
二、扩大申请调查令范围。适时修改《实施意见》,将涉诉前保全的证据等非起诉证据纳入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可由立案法官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三、加强宣传和沟通力度。加大对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事调查令的知晓率,使之深入人心。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开放调查快速咨询窗口或者在其官网或官微上提供民事调查取证指引,便利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
四、强化对拒不配合持令调查的接受调查人的处理。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持令调查的,法院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民事调查令的权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律师。对律师在申请调查令和持令调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院和接受调查人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报或反映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防止律师滥用调查令,超范围调查,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王传福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第1692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与法院等政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走访、互相监督等形式,在推动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上下功夫,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诉讼中律师知情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方面,2017年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闽高法〔2019〕27号)。从实践情况看,调查令已成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力手段,调查令的行使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律师调查取证作用、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高效维权。但是,在调查令制度实施过程中,律师反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有的法院对于律师申请调查令不予任何答复;可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偏窄,法官通常要求申请调查令需在法院立案后,对于诉前签发调查令,许多法院无法落实,影响诉前保全、确定被告主体问题,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令的知晓率和权威性不足,律师持有调查令调查取证,经常遇到接受调查人以“必须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前来办理”为由不予配合,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对调查令执行受阻情况,普遍是消极应对,不了了之,导致调查令的严肃性、权威性大打折扣等等。
为切实发挥民事调查令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共同促进民事调查令制度有效实施:
一、及时对调查令申请审查作出决定。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或者执行法官对调查令申请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对决定不发放调查令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卷。
二、扩大申请调查令范围。适时修改《实施意见》,将涉诉前保全的证据等非起诉证据纳入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可由立案法官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三、加强宣传和沟通力度。加大对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事调查令的知晓率,使之深入人心。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开放调查快速咨询窗口或者在其官网或官微上提供民事调查取证指引,便利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
四、强化对拒不配合持令调查的接受调查人的处理。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持令调查的,法院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民事调查令的权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律师。对律师在申请调查令和持令调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院和接受调查人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报或反映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防止律师滥用调查令,超范围调查,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王传福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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