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3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5-18 15:52
徐尚华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体系司法鉴定的建议》(第1633号)由我厅会同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针对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伤医案件屡有发生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严厉打击非法医闹的同时,重点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医疗纠纷而言,定纷止争的关键在于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医学会组织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这两种鉴定各有优缺点,医学会的鉴定其专业性强,但公信力常受病患一方质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其专业性常不被医学界认可,但客观中立性相对较强。 
    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涉及病患死亡的,应该同时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质),其准入登记管理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其执业遵循规则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 
    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我省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746件,审结1635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涉及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798件,其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652件(省内鉴定机构鉴定鉴定476件,省外鉴定机构鉴定176件),委托医学会鉴定146件。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率超过85%,有部分未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毋庸讳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如您所指医疗损害鉴定领域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业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也是我们重点关注并正在着手解决的问题,您的建议给了我们很多启发和帮助。下一步,我厅将会同协办单位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采取以下措施:  
    一、关于建议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条例》出台实施已一年半,但配套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尚未制定出台。我厅和省卫健委将分别向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建议,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顶层设计。 
    二、关于切实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流程。加强对鉴定委托环节的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委托重新鉴定的,选择资质条件不低于原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好鉴定材料的举证、质证工作,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提取工作,严禁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委托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在场见证。进一步规范鉴定实施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组织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具有上述资质条件的鉴定人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并由提供咨询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组织医患双方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查明事实。 
    三、关于大力加强医疗损害鉴定行业管理。从严把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切实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其资质条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医疗损害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对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每家随机抽取1至3份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质量评查,根据评查结果督促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暂停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适时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查处力度,对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依法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于努力提升医疗损害鉴定质量。针对一些鉴定人专业方向不同、临床经验相对不足等问题,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建立相应的临床医学专家库,用外聘专家解决鉴定人专业短板问题。依托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成立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的业务指导、行业惩戒和质量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省卫健委督促指导各地设立一个由本地资质高、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强有力的专家技术支持。加强继续教育,举办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医疗损害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督促鉴定机构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尽快通过相应的省级以上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建立并运行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五、关于严格审查采信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包括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内容;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引用鉴定意见的,写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充分说明理由;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属于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适用范围的,应依法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注重发挥法庭质证的作用,推动鉴定人出庭常态化;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通知程序,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依法严格查处。 
    此外,您建议提及的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正是我厅多年来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早在2010年,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81个县(市、区)就全部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较早实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市县全覆盖。2012年,李克强总理对福建探索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患纠纷预防调处机制作了批示肯定。多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获得全国荣誉称号,如南平市医调委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福州市医调委被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等。近年来,全省年均调解医疗纠纷近千起,平均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人民调解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全省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重特大事件,医疗纠纷总数、上访人数、涉诉案件逐年下降。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配合省卫健委,继续推进以“医院内部沟通协调、应急处置联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关口前移,定期深入医疗机构进行纠纷隐患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研究判断,把握规律特点,指导医院完善预防工作措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到纠纷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提升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水平,为“平安医院”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黄世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73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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