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1-08-19 09:41
陈展弘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的建议》(第1808号)收悉,由我厅独办。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专门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和专题研究会议,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体现着国家精神和民族情怀,承载着全国人民对祖国的热爱。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根据宪法,1990年6月28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并于2020年10月进行了第2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您提出的建议体现对国旗的关心爱护,契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全省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国旗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早于2002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2〕108号)。2019年10月,组织全省开展专项整治,省政府督查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升挂和使用国旗,对发现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为推动《国旗法》的贯彻执行,我厅积极协调省政府办公厅对升挂和使用国旗进行检查规范,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引导全社会规范升挂国旗。根据司法行政职能,组织全省开展《宪法》《国旗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发挥以“福建司法”微信号为龙头的全省新媒体普法矩阵作用,持续宣传普及《国旗法》,取得了一些成效。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纳入了《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法普组〔2021〕2号),纳入福建省“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 
    下一步,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实际,我们还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我和国旗同框”等活动,把宣传贯彻《国旗法》延伸到乡(镇)、村(居)、企业、学校。利用开学第一课、班会等契机,开展大中小学校《国旗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升国旗的礼仪及规范,增强广大师生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利用公园、车站、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滚动播放《国旗法》宣传标语、口号,运用“福建司法”微信号等全省普法新媒体平台推送《国旗法》宣传内容,全方位多层级发力,增强每个公民和组织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自觉性及法律意识,营造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联系省政府办公厅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国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抓细抓实工作措施。协调联系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国旗升挂和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学校、企业、口岸、村居社区、车站码头、渔船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依法合规升挂和使用国旗。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国旗法》专项执法检查,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旗法》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国旗法》修改实施后,重庆市于2020年12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贯彻实施《国旗法》的全国首个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具体规范国旗使用和实施管理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各省立法动态,积极沟通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强化工作力度,争取早日纳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规范国旗使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修订规范性文件,推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各领域各单位国旗规范升挂使用有人抓有人管,责任能落实。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林  珊 
    联系电话:0591-83762125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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