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7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2-05-09 16:34

  陈如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配套制度做到省级层面统一的建议》(第1171号)已收悉。经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值班律师经费保障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济基础与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也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中央、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当地财政保障,以当地财政保障为主。 

  (二)值班律师补贴已纳入法律援助业务开支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2019年 11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纳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按件或者按工作日确定。 

  (三)已经明确补贴的构成。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各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及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因素确定。其中,差旅费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确认。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服务天数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范和案件质量标准等,结合工作实际,评估法律服务人员工作量,区分案件类型合理确定。 

  (四)各级已建立补贴标准。省财政厅明确根据财政事权原则,无法制定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各地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适用本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也就是我省目前实行的省、市、县三级补贴标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重新制定补贴标准,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补贴标准规定,但也存在部分地方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督促未出台的地方及时出台相关补贴规定。 

  二、关于异地羁押如何适用值班律师制度问题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属于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也适应于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案件通常是由案件办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基于异地羁押的特殊性,可协商由关押地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对于律师资源不足的可根据《福建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律师调配规则(试行)》对律师资源进行调剂。跨区域调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可选择律师所在地或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跨区域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现将《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翁铮彬 

  联系电话:0591-87531001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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