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月代表:
《关于保障公证核实权问题的建议 》(第1044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作用,可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控金融风险、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基石,是公证制度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保障,公证核实权是保障公证质量的重要和主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核实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碍,主要表现为政务信息共享程度低、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导致公证机构越来越依赖当事人自行获取的相关证明来作为出证依据,“以证易证”,这样既增加了人民群众为获取证明材料而来回奔波的负担,降低了工作效率,也未发挥出公证核实的实际作用,影响公证机构正常履职,降低了公证公信力。
针对公证核实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我厅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
一、关于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问题
我厅与协办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沟通。省公安厅表示按照我省政务数据共享的工作要求,已在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节点上汇聚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等公安基础数据,并开通身份证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查询、同户人员查询、户主信息查询等数据查询核查接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已向平台推送了社保卡信息、养老保险信息、工伤保险信息、失业保险信息、劳动监察信息、人社业务相关的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下一步,我们将建立数据共享服务协商机制,由省数字办统一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收集公证部门需核实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相应的节点开通数据共享服务。
我厅将以办理省人大代表提案为契机,充分收集公证机构的办证核实需求,除上述厅(局)外,还将积极与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厅(局)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通过省数字办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申请相应接口,包括:民政基础数据查询接口(包括婚姻状况信息、收养信息等),不动产交易中心基础数据查询接口(产权状况、抵押状况),教育基础数据查询接口(包括毕业证信息、学历学位信息),卫健委数据接口(出生证信息、医疗发票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接口(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解决数据联通共享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尽最大可能为各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办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公证“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二、关于各部门积极配合公证机构依法进行核实工作问题
我厅将通过“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各成员单位宣传公证制度,阐明公证核实的重要意义,争取各相关部门对公证核实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依法配合公证机构开展核实活动。
三、关于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行为的惩戒力度问题
2013年,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闽司[2013]265号),针对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了对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也查处了一批冒用身份办理公证、利用伪造公证书实施欺诈的违法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公证工作秩序。
为提高办事群众的法治意识,惩处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并为进一步推广证明承诺制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减轻社会运行成本,利企便民,司法部拟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中。我厅也在积极与发改委等信用管理部门联系,争取将违法违规公证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加强惩戒力度,震慑失信当事人。目前,我省公证办证系统先行建立了公证黑名单联网制度,将曾被查出提供虚假证明、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纳入共享黑名单,提醒各公证机构提高警觉,加大核实调查力度。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唐 宏
联系电话:0591-837280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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