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5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3-03-03 08:37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小切口”推进基层网格化治理和城镇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立法的建议》(第1555号),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着力推动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2006年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2018年多次修订。为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于2022年开展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 

  针对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等问题。《条例》专门设置第四节业主委员会,从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的换届选举程序等。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主要内容;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义务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边界作出清晰划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同时,在监督职责上,专章设置监督管理,详细明确了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工商、环保、卫生、规划、价格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监督管理职责。 

  因此,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权利、职责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职责划分等较为明确,有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建议严格落实《条例》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如需修改,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启动立法修订工作。此外,针对推进基层网格化治理问题,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启动“小切口”立法。我厅将根据《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陈 龙 

  联系电话:0591-87527795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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