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芳代表:
《关于我省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引入公证法律服务的建议 》(第1676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别承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作用,可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您的建议中提出,为解决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实践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学习各地的成熟经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公证法律服务,登记机构依据继承公证文书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可有效提高转移登记效率,降低登记错误风险,提升人民群众体验感。对此建议,我厅完全赞同。公证是一项非诉法律制度,除房产继承有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外,其他无争议的房产继承完全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厘清继承法律关系,根据继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定房产继承结果并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司法部、建设部曾在1991年8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提出,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据了解,目前我省泉州、漳州、龙岩、宁德、莆田等地均已实现政府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模式来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既有效地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又有效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办证经验、健全的核查体制和完善的赔偿责任机制,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治化、便利化。
下一步,我厅将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协商,共同积极促进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当地公证机构的合作,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当地公证法律服务和财政状况的实际,探讨合理合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做到既减轻人民群众办证负担,切实地从政府服务中获得满足感、幸福感,又有利于公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与积极性,确保继承公证文书质量,维护健康稳定有序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唐 宏
联系电话:0591-837280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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