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3-07 15:49

  省教育厅: 

  翁希明代表提出的《关于预防中小学校园霸凌的建议》(第104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针对校园欺凌行为,国家层面一直以来坚持积极的应对治理态势,近年来先后修订了《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相关立法来实现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多重管制。 

  关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范畴和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在2020年12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完善了规制校园欺凌行为的相关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校园欺凌行为主要规定在第33条“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根据其属于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可以判断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行为整体定位是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手段激烈程度和法益损害程度未达到刑事制裁的地步,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在第31条的规定,包括“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这5种具体的规制手段,并增加了“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作为兜底条款。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之后,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有了规范的治理路径,并且提出了对应的规制措施,倡导由学校来主要负责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统筹的监管和防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在已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需要落实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控治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如地方层面需对校园欺凌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议由主管单位牵头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陈龙 

  联系电话:0591-87527795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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