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3-07 15:52

  省卫健委: 

  黄晓清代表提出的《关于新医改形势下减轻医生负担提升医改质量的建议》(第1286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从立法层面对医生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方面。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第三条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增设“保障措施”一章,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如在《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该条款的规定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医师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医师法》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地方层面如需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医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建议由主管单位牵头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陈龙 

  联系电话:0591-87527795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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