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林龙华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处罚的建议》(第157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林龙华代表提出的“立法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处罚”的建议聚焦社会大众交通出行安全,针对性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对驾乘非机动车佩戴安全头盔高度重视,通过安全宣传、交通劝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常态化整治,取得较好成效。福州、宁德市通过地方立法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规定了处罚条款。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修改中,需待上位法修改后,方可启动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我厅将根据林龙华代表的建议,立足职能分工,高度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进程,积极配合贵厅适时推动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同时,建议贵厅考虑在非机动车管理的省级立法中,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予以相关处罚规定,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有效推进我省非机动车规范化管理和交通安全文明出行。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计蕴倬
联系电话:0591-87862965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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