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3-15 15:50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立新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福建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的建议》(第1746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 

  近年来,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出现大量“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等公司,这类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的设立,由于门槛低、成立快、责任小,发展迅速。截止2024年2月,全省实有经营范围“法律咨询”的经营主体达1.15万户,数量是律师事务所的7.7倍多(我省律师事务所现有1480家)。越来越多的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以法律服务提供者身份加入到法律服务市场行列中,由于存在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服务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低下以及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法律类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代表提出的加强对我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的监管力度的相关建议,我厅进行认真研究,将立足职能,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为了防止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成为律所、律师的诉讼掮客,我们将会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投诉查处力度,打击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之间不正当业务往来。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诚信档案”,通过福建法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弄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之间的差异,从而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三是密切部门沟通。建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业务处室(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移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有关投诉件;联合开展法律服务市场调研,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四是推动立法保障。对于代表提出的提高准入门槛等建议,我们将适时向司法部等部门反映,建议在《律师法》修订时,补充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从事律师业务机构的处理,通过立法强化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林永辉 

  联系电话:0591-83798349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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