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5-07 10:10

  徐尚华代表:

  《关于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审查与采信制度的建议》(第1783号)由我厅会同省法院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医疗损害鉴定是确保医疗损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是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重要证据。诚如您所言,目前医疗损害鉴定领域存在鉴定意见科学性不够强和鉴定意见审查采信不够严等问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审查与采信制度的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对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我省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问题

  (一)关于医疗损害鉴定主体问题。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主体。医学会拥有医学鉴定的专家库,鉴定人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有科学性方面的优势。但因其与医疗机构的渊源较深,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常受到质疑。司法鉴定机构则更为独立和中立,具有程序公正的优势,但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管理的专家库,聘请的专家良莠不齐、水平不一,具体承办的鉴定人多数缺乏临床工作经验,做出的鉴定意见说理不够充分,当事人特别是医院一方不太信服。从我省情况看,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多数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医学会鉴定或两者都委托的情况很少。

  (二)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问题。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除了要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外,还要遵循省法院于2013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如《意见》第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应选择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并由提供咨询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又如《意见》第12条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或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召开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的,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听证会,并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但不得就有关鉴定具体问题发表意见”。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均有召开听证会环节,能够充分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部分机构自身有专家库,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关于鉴定意见审查采信问题。现行法律未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审查与采信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我省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回避规定情形、鉴定检材来源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审查。实质审查的方式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主张;人民法院也可以咨询相关医学专家辅助专业事实判断。即针对鉴定意见审查难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组织质证、鉴定人书面回复、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听证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弥补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审慎采信,避免完全或过度依赖鉴定意见。

  (四)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专业性强,审判人员对于鉴定意见是否明显依据不足难以科学精准地进行技术性甄别,也就很难做到依法、准确、及时地启动重新鉴定。

  二、改进和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几点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采纳代表建议,立足各自职责权限,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省法院:一要加强审理专业化。在医疗纠纷集中的地区,进一步实现案件专业化分流,由专门的庭室或团队集中审理医疗纠纷。加强专业化医疗审判队伍建设,实现类案专审、精调细判。加强专业培训,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采信难点作为线上、线下民事审判培训的重点,推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审查与采信标准。二要尽快修订《意见》。完善法官对鉴定意见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审查要求,完善对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对比复核制度,明确当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出现重大差异时的处理原则,规范细化重新鉴定的启动标准和流程,明确反驳鉴定意见所应达到的的证明标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回避的有关规定,细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条件、要求及规则。三要健全专家辅助人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立足本省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出庭询问的规则等问题加以明确,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省司法厅:一要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积极协调省卫健委等部门,推进我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建设,在专家库组成人员上,除了司法鉴定人外,更要吸纳一批高水平高资质的临床专家进库,以便更好地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二要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执业监管。督促要求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并通过医疗损害鉴定专业领域的能力验证,部署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质量评查,督促指导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加快成立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加强医疗损害鉴定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流程。三要抓好医疗损害鉴定人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医疗损害鉴定专题培训班。把好人员准入关,通过赋予“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并限定业务范围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依申请许可准入一批临床医疗专家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人,提升我省医疗损害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黄世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73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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