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5-09 08:29
王清芳代表

  关于引入公证机构参与调解的建议》(第11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在我国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诉源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作用。自我国恢复公证制度以来,我省广大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公证职能,广泛参与我省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日益增多,面对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和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司法实践中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参与调解的依据。

  从实践效果来看,我省已有部分公证机构介入治安、法院等案件调解。如厦门鹭江公证处与当地派出所建立“公证+”多元调解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公证制度(专业性、公信力、中立性)的嵌入,以及调解前置、心理干预、汇总研判等方式的运用,保障非警务警情纠纷(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类纠纷,殴打他人、侮辱诽谤、损毁公私财物等治安类纠纷以及积案信访类)化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大量解放基层警力的同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防止了“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再如永安市公证处在公证参与调解方面积极作为,一是通过与永安市人民法院联动,开展“法院+公证”诉源治理工作模式,并成立“公证调解室”,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2024年4月永安市公证处被聘为永安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进一步开展公证调解工作。二是为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永安市公证处于今年年初成立“多元调解服务中心”,承接社会民商事纠纷调解,通过调解方式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永安市公证处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及承接社会案件调解,不仅弥补了人民调解专业性较弱的不足,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接下来,我厅及省公证协会将积极推广鹭江、永安公证处做法,鼓励我省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公证机构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院、交管等单位对接,根据需要在不同单位设立公证调解室,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把大部分纠纷有效化解在诉讼前,切实增强我省人民群众对公证调解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

  其次,我厅将积极与省政法委沟通,加大对调解流程规性、调解费用合理性及公证调解优势等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公证调解的知晓率,提高通过公证调解化解纠纷的首选率。

  最后,我厅将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沟通,并参照法院调解收费标准及其他组织(如厦门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收费方式,共同制定公证机构调解的收费标准,实现调解收费规范化、标准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公证工作。

  领导署名:林玫瑰

    人:唐  宏

  联系电话:0591-837280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45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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