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证法律服务,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建议》
(第14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在我国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诉源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作用。自我国恢复公证制度以来,我省广大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公证职能,广泛参与我省社会经济建设、法治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对加强我省对外经济文化教育人员交流,服务海峡两岸人文、经济互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化、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由于社会转型、公证体制机制制约等诸多因素,我省公证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和困扰。其中,就包括您在提案中提及的公证宣传工作落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核实权难以保障和我省公证队伍建设的窘境。
为此,省司法厅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加强公证宣传推广力度。通过我省司法厅、省高院两家政法单位每年工作会商机制,将公证制度摆进去,消除制约公证职能发挥的障碍,在调解、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司法辅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宣传公证职能,为我省公证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借助2024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和“蒲公英”普法机制,将公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企业等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提升宣传效果;指导公证机构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导省公证协会开展优秀公证案例评选、优秀论文评选等活动,指导各个公证机构“两微一端”融媒体宣传工作,扩大公证社会影响力。
其次,充分利用我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公证核实条款予以规范或提出修改意见,落实《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核实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另外,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进一步加强公证核实权,积极融入省大数据、网络办事大厅建设,在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公证信息的同时,获取调查核实所需的其他部门政务信息。
第三,加强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三项制度”,提升公证行业的吸引力。公证人才的匮乏和队伍青黄不接,其主要原因在于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公证机构分配不合理、公证人员的待遇无法真正实现“多劳多得”,无法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平衡与统一,这难免会造成行业对法律人才吸引力下降,人才流失。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公证改革的“三项制度”,从人员、绩效管理、企业化管理等方面入手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公证机构、公证队伍、公证业务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其次,加强调研,汲取其他兄弟省份的改革成功经验,积极争取政策参与司法部部署的新一轮公证改革,以政策红利助力公证机构、公证队伍发展。
第四,加强对山区、弱小公证机构的扶持力度。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将积极推动公证机构“山海合作”,加大对偏远山区、办证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同业互助的工作力度,引导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通过网络办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的方式,促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使用,让人民群众“足不出县”即可同等享受到“全时空、全业务”的公证法律服务,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强我省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推动我省公证事业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公证工作。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唐 宏
联系电话:0591-837280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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