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4-05-09 08:34
陈呈代表

  关于进一步放宽公证执业区域,以深化福建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第16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司法部的指导下,我厅始终秉持“利企便民”的原则,持续、有序地放开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办证需求。

  2018年,我厅将公证机构办证执业区域扩大到设区的市,让申请人可以在市内任一家公证处(包括市所辖的区、县)申办公证,以增加公证法律服务供给。

  2021年,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的精神,根据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我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行政区划,省内任一公证机构均可承办。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目前,除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事项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外,其余公证事项已放宽至全省区域范围。

  上述民生类公证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和告知等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之所以仍坚持由本市辖区内的公证机构办理,主要考虑到本市公证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公证必需的程序执行便利,开展公证事项调查核实方便易行,这样既能有效地保障办证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公证文书质量,提高办证效率,又能维护公证执业秩序。除此之外,一般的公证事项已放宽至全省范围,可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办证需求。

  公证制度是我国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在我国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诉源治理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国家法律特别赋权机构,肩负社会主义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任,其提供的公证服务有它特殊的一面,不宜过度强调业务拓展和业务竞争,而是要立足本地、立足机构职能,用好人力资源,严格遵循办证程序规则,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

  接下来,一方面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循序放开”的原则,在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证行业人力资源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证利企便民,推动更多公证事项(事务)纳入全省通办范围,切实增强我省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推动我省公证事业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将积极推动公证机构“山海合作”,加大对偏远山区、办证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同业互助的工作力度,引导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通过网络办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的方式,促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使用,让人民群众“足不出县”即可同等享受到“全时空、全覆盖”的公证法律服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公证工作。

  领导署名:林玫瑰

    人:唐  宏

  联系电话:0591-837280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45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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