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在厦门自贸片区试点商事纠纷调解先行市场化解决机制创新的提案》(第2026121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商事调解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厦门积极先行先试,商事调解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目前,厦门在全省率先成立首个商事调解协会。
4月22日,我厅相关业务处室组成调研组,赴厦门开展商事调解工作调研,与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商事调解协会等有关人员举行座谈,就厦门开展商事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何东宁等委员提出的“率先试点个人调解制度,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建议中肯,有利于吸引高端商事调解员,解决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厦门自贸区作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片区,我厅将在《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运作的基础上,适时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有关制度规定。
关于“下放调解组织审批权”等建议,根据《商事调解条例》有关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可否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自贸区,后续需请示司法部。
关于“提升调解执行力”建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我厅将加强指导管理,支持厦门司法局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审查通道,提升协议执行公信力。
下一步,我厅将一如既往支持厦门市调解工作,特别是商事调解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指导。认真贯彻《商事调解条例》,密切沟通联系,全力指导支持厦门打造福建商事调解组织标杆样板,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经验做法。二是深化资源整合。支持厦门商事调解协会与省自贸区法务智库、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等平台联动,推动调解大数据共享、典型案例互鉴,促进调解与法律服务产业链深度融合。三是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厦门发挥特区优势,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境内外交流合作、跨境调解规则衔接等试点,带动提升全省商事调解工作水平。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适时发布典型商事调解案例,形成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浓郁社会氛围。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丁勇
联系电话:0591—87821670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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