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润、廖明宏、邹剑寒、黄颖、王剑莉代表:
《关于支持在厦门自贸片区试点商事纠纷调解先行市场化解决机制创新的建议》(第1311号)收悉,该件由省高院、省司法厅分办。现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答复如下:
商事调解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厦门积极先行先试,商事调解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2020年7月,成立全省首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事调解组织—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案件范围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保险等商事领域。2022年成立的厦门市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与厦门中院、海事法院、司法局、仲裁委签署《五方合作框架协议》,联手共建全链条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体系,受理跨境海上货运、涉外船员劳务等纠纷案件,服务对象涵盖英国、意大利、新加坡、日本等多个国家。2025年11月,厦门在全省率先成立首个商事调解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商事调解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商事调解工作的发展,指导做好《条例》施行后我省首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工作,我厅相关业务处室组成调研组,于4月22日赴厦门开展专题调研,与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交流在厦门开展商事调解工作事宜,并就商事调解组织申报条件、命名规则、申报流程等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一定共识。目前,厦门市司法局正指导相关申报机构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待各项条件完备后,立即启动审批流程。
各位代表提出的“鼓励涉外商事调解,提升调解影响力”建议十分中肯,有利于吸引高端商事调解员,解决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针对厦门自贸区作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片区的实际,我厅将在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运作的基础上,适时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有关制度规定。
关于“下放调解组织审批权”等建议,根据《商事调解条例》有关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可否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自贸区,后续需请示司法部。
关于“提升调解执行力”等建议,根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我厅将加强指导管理,支持厦门司法局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审查通道,提升协议执行公信力。
关于“制定调解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根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在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申请机构的材料审核工作,尤其是确保制定的费用标准公平、合理。同时,我们将适时推动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商事调解收费指导标准,促进行业自律。
下一步,我厅将一如既往支持厦门市调解工作,特别是商事调解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指导。认真贯彻《商事调解条例》,密切沟通联系,全力指导支持厦门打造福建商事调解组织标杆样板,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经验做法。二是深化资源整合。支持厦门商事调解协会与省自贸区法务智库、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等平台联动,推动调解大数据共享、典型案例互鉴,促进调解与法律服务产业链深度融合。三是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厦门发挥特区优势,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境内外交流合作、跨境调解规则衔接等试点,带动提升全省商事调解工作水平。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适时发布典型商事调解案例,形成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浓厚氛围。
领导署名:李杰鹏
联 系 人:王佳敏
联系电话:0591—83773582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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