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020303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0-07-31 09:50
罗志沙、张长松、邬勇雷委员:
《关于为福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第202030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诚如各位委员在提案所说“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离不开法治保障”。我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方面
我厅历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始终将立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三十多年来,为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机制活、产业优”的目标,原省法制办和我厅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截止2020年6月,共完成《福建省水土保护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试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22部地方性法规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28部省政府规章的初审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从所规范的内容上看,基本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强调先行先试,富有福建特色。特别是2018年出台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一部从整体和全局规制生态文明建设牵头抓总的基本法规,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立法从点到线再到面全覆盖,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急需修改,特别是各位委员所提出的流域水环境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目前,《福建省流域水环境条例(修改)》的初审工作基本完成,拟提请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也已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划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待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省政府后,我厅将按照立程序加快初审工作进程。
二、推动行政执法平台与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方面
各位委员提出的推动行政执法平台与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建议,十分必要且有针对性。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闽委办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0号)要求,积极推动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省执法平台”)和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两法衔接平台”)应用,推进各地各部门的自建执法(处罚)平台与省执法平台对接互联,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和上下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共享,取得较好应用成效。目前,省执法平台已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共享。33个省直部门、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39个县(市、区)直接使用该平台,并与5个省直部门、8个设区市、45个县(区)自建执法平台互联互通。该平台还承担着为国家和国家各部委相关平台“一口采集”我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数据等重要任务,已与信用平台(福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实现行政处罚案件数据的共享。但是,在平台共享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集中纳入省执法平台应用的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流程在线办理的案件量偏少,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结案后一次登记方式,补录到省执法平台,尚未达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的要求。二是个别省直部门及设区市自建执法平台与省执法平台对接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常态化行政处罚案件数据报送。在监管部门检查督促时,临时突击报数据,数据报送的时效性较差。三是个别省直部门及设区市自建执法平台报送的数据,普遍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可用性较差的情况。如,缺少当事人个人身份证信息、当事人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案发地、案发时间、案由或处罚结果等关键数据项,达不到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的数据要求,也无法满足国家和国家部委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需要,使我省在国家相关平台运行考核中处于不利地位。四是省两法衔接平台完成移送流程的案件偏少,存在网下移送,网上没有同步登记,体外循环等情况。部分涉嫌犯罪案件在执法单位网上移送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受理反馈是否立案信息,导致这些案件长期无法完成整个规定流程。
为进一步发挥平台应用成效,我厅将会同省检察院、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执法系统有关行政执法平台规范应用与互联工作督促及指导工作,推动建立汇集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及司法厅(局、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各种要素的数据库,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综合管理,最终目标是形成直观、准确、可量化的数据汇聚和分析平台,为政府管理、行政决策提供智慧分析和智能支撑,确保我省行政处罚案件数据满足国家和国家部委相关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两法衔接平台等数据共享和考核要求。
三、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2017年9月,会同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等11个单位制定出台的《关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闽高法〔2017〕289号)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着力构建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2017年12月,联合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7〕346号),推动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指导化解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大力培育行政调解组织,研究起草《中共福建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各地依法治市(区)办及省法院、公安厅、民政厅、信访局等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建议完毕,力争年内出台。积极拓展涉生态环境资源人民调解组织工作领域,指导武夷山、鼓浪屿等生态环境资源重点区域成立了景区调委会。推动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厦门、三明等地已分别在上述两部门成立了行政调解组织,厦门化解涉自然资源矛盾纠纷468件,效果很好。同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联调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可以协助参与化解赔偿等民事纠纷部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抓紧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调解工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培育行政调解组织,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解纷机制。二是大力提升调解员能力素质。深入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强对调解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生态环境资源纠纷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实务培训,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对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要督促各地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纠纷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配备力度。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具有环保行业从业背景的热心人士担任专职调解员,发挥好他们懂法律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打造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纠纷金牌调解员队伍,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三是主动融入多元化解机制。按照中央两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及省两办《实施意见》的精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法委,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生态文明法律服务宣传方面
我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纳入《2020年福建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进行了部署,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震减灾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2020年福建省重点省直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强化普法责任主体意识,及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发《2020年重点省直机关重要节点普法宣传清单》,联合重点省直机关在“2·2”世界湿地日、“3·22”世界水日、“4·1”国际爱鸟日、“5·12”防灾减灾日、“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要时期、关键节点开展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下一步我厅将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联合省法院继续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征集遴选典型案例,加强分析解读,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把生态文明热点案(事)件作为向全民弘扬法治精神的普法公开课。注重创新宣传形式,做好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运用好各级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强化融媒体互动传播,结合“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制作、播发专题页面、公益广告、短视频、音频、图解、宣传标语、动漫、H5等生态文明法治宣传内容,推动保护生态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你们填写并反馈。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庄天从
联 系 人:吴 鸣
联系电话:0591-83726922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为福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第202030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诚如各位委员在提案所说“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离不开法治保障”。我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方面
我厅历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始终将立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三十多年来,为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机制活、产业优”的目标,原省法制办和我厅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截止2020年6月,共完成《福建省水土保护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试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22部地方性法规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28部省政府规章的初审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从所规范的内容上看,基本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强调先行先试,富有福建特色。特别是2018年出台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一部从整体和全局规制生态文明建设牵头抓总的基本法规,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立法从点到线再到面全覆盖,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急需修改,特别是各位委员所提出的流域水环境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目前,《福建省流域水环境条例(修改)》的初审工作基本完成,拟提请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也已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划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待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省政府后,我厅将按照立程序加快初审工作进程。
二、推动行政执法平台与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方面
各位委员提出的推动行政执法平台与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建议,十分必要且有针对性。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闽委办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0号)要求,积极推动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省执法平台”)和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两法衔接平台”)应用,推进各地各部门的自建执法(处罚)平台与省执法平台对接互联,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和上下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共享,取得较好应用成效。目前,省执法平台已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共享。33个省直部门、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39个县(市、区)直接使用该平台,并与5个省直部门、8个设区市、45个县(区)自建执法平台互联互通。该平台还承担着为国家和国家各部委相关平台“一口采集”我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数据等重要任务,已与信用平台(福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实现行政处罚案件数据的共享。但是,在平台共享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集中纳入省执法平台应用的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流程在线办理的案件量偏少,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结案后一次登记方式,补录到省执法平台,尚未达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的要求。二是个别省直部门及设区市自建执法平台与省执法平台对接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常态化行政处罚案件数据报送。在监管部门检查督促时,临时突击报数据,数据报送的时效性较差。三是个别省直部门及设区市自建执法平台报送的数据,普遍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可用性较差的情况。如,缺少当事人个人身份证信息、当事人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案发地、案发时间、案由或处罚结果等关键数据项,达不到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的数据要求,也无法满足国家和国家部委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需要,使我省在国家相关平台运行考核中处于不利地位。四是省两法衔接平台完成移送流程的案件偏少,存在网下移送,网上没有同步登记,体外循环等情况。部分涉嫌犯罪案件在执法单位网上移送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受理反馈是否立案信息,导致这些案件长期无法完成整个规定流程。
为进一步发挥平台应用成效,我厅将会同省检察院、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执法系统有关行政执法平台规范应用与互联工作督促及指导工作,推动建立汇集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及司法厅(局、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各种要素的数据库,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综合管理,最终目标是形成直观、准确、可量化的数据汇聚和分析平台,为政府管理、行政决策提供智慧分析和智能支撑,确保我省行政处罚案件数据满足国家和国家部委相关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两法衔接平台等数据共享和考核要求。
三、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2017年9月,会同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等11个单位制定出台的《关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闽高法〔2017〕289号)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着力构建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2017年12月,联合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7〕346号),推动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指导化解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大力培育行政调解组织,研究起草《中共福建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各地依法治市(区)办及省法院、公安厅、民政厅、信访局等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建议完毕,力争年内出台。积极拓展涉生态环境资源人民调解组织工作领域,指导武夷山、鼓浪屿等生态环境资源重点区域成立了景区调委会。推动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厦门、三明等地已分别在上述两部门成立了行政调解组织,厦门化解涉自然资源矛盾纠纷468件,效果很好。同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联调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可以协助参与化解赔偿等民事纠纷部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抓紧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调解工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培育行政调解组织,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解纷机制。二是大力提升调解员能力素质。深入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强对调解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生态环境资源纠纷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实务培训,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对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要督促各地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纠纷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配备力度。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具有环保行业从业背景的热心人士担任专职调解员,发挥好他们懂法律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打造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纠纷金牌调解员队伍,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三是主动融入多元化解机制。按照中央两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及省两办《实施意见》的精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法委,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生态文明法律服务宣传方面
我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纳入《2020年福建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进行了部署,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震减灾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2020年福建省重点省直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强化普法责任主体意识,及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发《2020年重点省直机关重要节点普法宣传清单》,联合重点省直机关在“2·2”世界湿地日、“3·22”世界水日、“4·1”国际爱鸟日、“5·12”防灾减灾日、“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要时期、关键节点开展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下一步我厅将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联合省法院继续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征集遴选典型案例,加强分析解读,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把生态文明热点案(事)件作为向全民弘扬法治精神的普法公开课。注重创新宣传形式,做好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运用好各级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强化融媒体互动传播,结合“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制作、播发专题页面、公益广告、短视频、音频、图解、宣传标语、动漫、H5等生态文明法治宣传内容,推动保护生态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你们填写并反馈。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庄天从
联 系 人:吴 鸣
联系电话:0591-83726922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