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21109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1-07-30 11:21
施锦珊委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建议》(第202110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要条件,也关系城市形象。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无障碍环境建设则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受排斥和歧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便利老人、孕妇、儿童、伤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生活的重要举措。提供完善的、友爱的无障碍环境不仅是为残疾人等群体谋福祉,更让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受益。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注和推进,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培养公民公共道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近年来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各个部门分别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建立完善了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和制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成绩显著。在立法方面,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问题单列为一章;2009年建设部牵头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012年制定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这是我国首个行政法规层面的专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足以彰显国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然而在肯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成就的同时,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仍然有很多问题。完善的立法体系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应当深入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蓬勃发展。
我省无障碍设施立法实践较早,2010年9月即通过了《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按照“放管服”要求做了修订。但正如您所说,《办法》存在制定较早,立法层级不高,无障碍服务内容薄弱,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于您提出的以地方立法,将“设施建设”提升为“环境建设”,建设内容扩展到文化教育、制度规则、信息交流、智慧无障碍应用等领域的建议,我厅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修改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摸清情况。积极主动与省残联、省住建厅进行沟通,了解目前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及推动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在摸清情况后,适时向省政府及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加快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在启动立法初审工作后,我厅将通过立法调研座谈等方式,进一步征求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着重从立法上体现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保障“基本需求”走向保障“深度权益”,从关注“居家生活”到关注“社区服务”,从“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让残疾人兄弟姐妹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持续关注,收集经验。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有关规定,为此项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兄弟省市也先后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规、规章,为此项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我厅将及时关注国家以及各地方的立法动态、政策文件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吸收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立法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
三是依托普法,加强宣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宣传无障碍理念,普及无障碍知识,彰显无障碍情怀,培育自觉意识和自愿行为。我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环境。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曾能春
联系电话:0591-87862703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建议》(第202110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要条件,也关系城市形象。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无障碍环境建设则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受排斥和歧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便利老人、孕妇、儿童、伤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生活的重要举措。提供完善的、友爱的无障碍环境不仅是为残疾人等群体谋福祉,更让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受益。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注和推进,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培养公民公共道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近年来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各个部门分别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建立完善了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和制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成绩显著。在立法方面,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问题单列为一章;2009年建设部牵头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012年制定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这是我国首个行政法规层面的专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足以彰显国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然而在肯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成就的同时,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仍然有很多问题。完善的立法体系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应当深入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蓬勃发展。
我省无障碍设施立法实践较早,2010年9月即通过了《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按照“放管服”要求做了修订。但正如您所说,《办法》存在制定较早,立法层级不高,无障碍服务内容薄弱,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于您提出的以地方立法,将“设施建设”提升为“环境建设”,建设内容扩展到文化教育、制度规则、信息交流、智慧无障碍应用等领域的建议,我厅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修改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摸清情况。积极主动与省残联、省住建厅进行沟通,了解目前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及推动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在摸清情况后,适时向省政府及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加快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在启动立法初审工作后,我厅将通过立法调研座谈等方式,进一步征求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着重从立法上体现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保障“基本需求”走向保障“深度权益”,从关注“居家生活”到关注“社区服务”,从“重建轻管”到“建管并重”,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让残疾人兄弟姐妹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持续关注,收集经验。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有关规定,为此项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兄弟省市也先后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规、规章,为此项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我厅将及时关注国家以及各地方的立法动态、政策文件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吸收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立法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
三是依托普法,加强宣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宣传无障碍理念,普及无障碍知识,彰显无障碍情怀,培育自觉意识和自愿行为。我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环境。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曾能春
联系电话:0591-87862703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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