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
《关于加强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第20223083号)收悉,涉及我厅职责的主要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监管工作,我厅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邓长昌委员提出的“鉴定环节遭遇瓶颈”问题。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于2015年12月21日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委员提及的“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才十分稀缺”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截止目前,全省核准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12家,鉴定人189名,业务范围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七大类,基本满足目前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
二、关于邓长昌委员提出的“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建议。我厅采取以下举措:一是严格行业准入登记。我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关于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的通知》,协同做好准入审核工作,严格遵循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确保准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高资质、高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二是抓好管理制度建设。为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福建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选定办法》等制度,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日常管理及委托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初步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行业公益属性。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资质水平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被列入全国首批58家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检察公益诉讼采取不预先收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以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四是加强执业活动监管。我厅在严格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每年部署开展1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随机抽取1至3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其执业能力、质量建设、服务水平、信用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021年,我厅部署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促使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2021年,全省累计办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1621件,为环境诉讼和行政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鉴定技术支持。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邓长昌委员的建议,认真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审核工作,将更多高资质高水平机构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吸纳到行业队伍中来。进一步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努力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黄世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73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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