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宝玲委员:
《加快推进地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第202230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厅紧扣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司法行政职能,多措并举,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创新制度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着力建设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创新创业创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确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确实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的空间。我厅将结合司法行政职能,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加快推进地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一、完善法规体系,推进立法工作
一是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立法工作,现均已审议通过,分别于2022年5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纳入2022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将适时启动立法工作。我厅将紧紧围绕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效,从制度层面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按照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基本原则,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对起草部门报送的初稿进行初审,加快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同时把好促进市场主体创业发展的源头关。二是持续组织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我厅联合省发改委制定《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2021年共废止省级规章2件,修改省级规章2件。三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我厅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强化工作责任,对省直各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向省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制度措施加强监督审查。2021年共对6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二、建立健全专家协审制度,积极参与政府决策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的要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以厅长为主任委员的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高等院校老师、科研人员、企业员工、律师等各行业172同志组成的备案审查专家库。2021年,聘请专家协审文件156件,提出审查意见60多条,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显著提高。我厅将不断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用好用活专家队伍,适时举办工作研讨会和推进会,打造多样化交流平台,创新备案审查方式,切实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机制,推进法治政府治理效能建设工作,使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全省三级政府已全部拥有政府法律顾问并覆盖到乡镇街道。持续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评估,提升党政机关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水平。
三、严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一是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推动各项制度机制的落实,尤其是抓好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工作,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和动态管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执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严格把好法定程序关。同时,注重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政策有效落地落实。二是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除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外还应当采取评估论证、公众参与等方式由集体研究讨论、审议决定,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四、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力度,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新修订的《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这一新规定,为我省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根据这一新规定,我厅对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把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制定限制公平竞争措施的文件,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调整,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为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启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把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司法”建设大盘,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加快构建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厅作为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小组下设的商事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围绕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目标,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着力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精准发力,进一步推动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郑志奋
联系电话:0591-837127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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