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福建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第20233031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在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方面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2019年9月18日,我厅联合省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组织,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共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组织92个,实现了市县两级全覆盖;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46个,2022年化解知识产权纠纷72起。
二、在推进省域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建设方面
根据省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数字办、省效能办、省大数据集团等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按照“全省统筹建设、地市分级应用”的建设思路,协调推进具有执法办案、执法监督、业务协同、数据汇聚等功能的省域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建设工作。目前,《省域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平台建成后,将实现各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和信息共享,审批、监管、执法工作联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分析统计、预警研判、智能辅助、联动指挥、监督评议等全流程管理。同时,也能实现与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管理平台对接,并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
三、在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要求,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尚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与贵局一道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将积极配合贵局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力量。同时,我们将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分级培训责任,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文旅、广电、工信等多个部门,建议进一步发挥好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和分析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如贵局在答复委员提案时有新的意见,我厅将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书面建议。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591-83760659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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